《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是为从事经营互联网文化的经营者设定的市场准入许可证。指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互联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活动,并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
互联网文化活动: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互联网文化产品大致分为:音乐娱乐产品;表演剧(节)和网络表演;动漫产品;展览和比赛;艺术品;游戏产品。
一、服务项目
1、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主要包括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
2、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生产、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2)在互联网上发布文化产品,或者发送给计算机、固定电话、手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的传播行为。通过互联网供互联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订购、使用或下载;
3)互联网文化产品展览、竞赛等活动。
二、申请材料
1.设立网络文化单位申请表
2.企业名称或营业执照、章程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4.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有场地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